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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法系统联合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发布会上,相关发言人对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介绍,对我市电信网络诈骗形势进行分析,介绍了5类多发高发的诈骗种类及预防对策,对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成效进行通报。同时,还公布了近期审结的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定州市深入推进打防管控各项工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持续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电诈发案连续4个月同比下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下一步,全市政法机关将持续推进“云剑”“断流”“断卡”“拔钉”等专项行动,一如既往地将利剑指向侵犯群众利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平安定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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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宋某、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宋某、芦某某为牟取高额利益,经共同预谋,由宋某从电信网络上家购买络漫宝通话设备8台,由芦某某向他人收购手机卡25张,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远程电话拨打技术服务,后按照络漫宝设备运行时长获取报酬,其间芦某某非法获利32170.83元,宋某非法获利20355.27元,并关联诈骗案件2起,被骗金额357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芦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芦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二、被告人耿某强、耿某贺、耿某旺、耿某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耿某强纠集被告人耿某贺、耿某旺、耿某鹏等人到其家中,由耿某强负责联系电信网络上家,并纠集被告人耿某贺、耿某旺、耿某鹏等人,通过向在抖音平台宝妈副业类视频下方发表评论的人推广微信号,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期间,被告人耿某贺非法获利45408元,被告人耿某旺非法获利33650元。并造成上海市松江区的李某某被骗24551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耿某强、耿某贺、耿某旺、耿某鹏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耿某贺、耿某旺系自首,耿某鹏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耿某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耿某鹏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在他人的安排下,到河北衡水市一小区日租房内,将本人手机、中国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并按对方要求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和广发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流水计3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3070元。其间被告人张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起,诈骗资金转入175737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林、宋某龙、王某某四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林、宋某龙、王某某在定州市建设街日租房内,非法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40张,为网络上家“天晴”非法进行转账活动。

 

裁判结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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